• 民國 109 年 09 月 20 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牙周病醫學會』,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 Taiwan Academy of Periodontology,英文簡稱 TAP。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牙周病學暨植體學之研究、教學及醫療,促進國民牙周之健康,並以樹立及維護此一專科之標準及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為:
  1. (一) 牙周病學暨植體學之研究、教學及臨床訓練。
  2. (二) 推廣牙周暨植體周圍疾病預防,推行口腔衛生教育。
  3. (三) 口腔衛生器材標準制度資料之提供。
  4. (四) 牙周病學暨植體周圍疾病有關資料之調查及提供。
  5. (五) 牙周病學暨植體學學術會議之召開及刊物之出版。
  6. (六) 辦理牙周病暨植體學之專科醫師制度之甄選事項。
  7. (七) 推展國際牙周病學暨植體學學術交流。
  8. (八) 配合政府或有關學術團體,推行上述任務及其他委辦事項。
  9. (九) 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分為:一般會員、相關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
  1. (一) 一般會員:凡具有牙醫師資格,曾經從事二年以上牙周病醫療或研究者,由會員兩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一般會員,並報呈主管機關備查。
  2. (二) 相關會員:凡具有與牙周病學有關之其他學術專長者,或正接受牙周病專科訓練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3. (三)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者。
  4. (四) 名譽會員:凡對牙周病學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者。
第六條
凡有違返法律或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由理、監事會決議依情節輕 重予以警告、停權或在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處分,並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1. (一) 一般會員:
    1. 本會之選舉、被選舉、發言、表決及罷免權。
    2. 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 獲得本會各種贈閱書刊之權利。
    4. 其他一切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1. (二) 相關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
    1. 發言權。
    2. 參加本會年度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 獲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第八條
  1. (一) 本會一般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 繳納會費。
    3.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4. 出席本會各種活動。
  1. (二) 本會相關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 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會議及職權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負責本會一切業務,並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其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
本會監事組成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唯常務監事不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二人、幹事一至三人,協助理事長辦理會務,並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解)任之,秘書長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十六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均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每二~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必要時得採視訊方式召開會議,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由該任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一) 通過及修改章程。
  2. (二) 選舉理、監事。
  3. (三)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4. (四) 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結算。
  5. (五) 通過會務工作報告。
  6. (六) 通過重要議案。
  7. (七) 通過財務處分。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 (一) 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 (二)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3. (三) 擬定年度經費預算與決算。
  4. (四)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5. (五) 辦理有關會務事項。
第廿二條
本會監事職權如下:
  1. (一) 選舉常務監事。
  2. (二)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
  3. (三) 監督會務之執行。
  4. (四) 監督財務之執行。
  5. (五) 其他應辦理之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1. (一) 喪失本會一般會員資格者。
  2. (二) 職務上有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3. (三) 因故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

第廿四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1. (一) 國內一般會員及相關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伍仟元,常年會費一般會員為新台幣參仟元,相關會員為新台幣貳仟元。
  2. (二) 補助費。
  3. (三) 自由捐助。
  4. (四) 基金之孳息。
  5. (五) 其他收入。
第廿五條
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六條
本會如解散或撤銷其所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法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自動退會。

第六章 停會及退會

第廿八條
會員因故辦理停會者,得停止其一切權利及義務,但保留其復會權利。
第廿九條
會員停會或退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十條
會員未向本會辦理停會或退會者,其所積欠之會費均需繳清後始得重新申請復(入)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一條
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二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卅三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