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依照衛生福利部頒訂之牙周專科醫師甄審原則(連結附件),牙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參加牙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

  1. (一) 在國內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接受至少全時二年或非全時三年完整之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並持有該機構發給之訓練期滿證明文件;醫師於接受前述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但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於國內外牙醫學系畢業者,不在此限。
  2. (二) 領有外國之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前項第一款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指由本部認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為之。

甄審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案例甄審及口試三部分,筆試不合格者,不得參加案例甄審;案例甄審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成績得保留三年。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及案例甄審得保留三年(已抽選口試之案例不得保留)。

  1. (一) 筆試: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之選擇題為主,採百分法計算,不倒扣,六十分為及格。其內容包括與牙周病學及牙科植體學有關之各基礎及臨床學科。
  2. (二) 案例甄審:應親自完成五件案例,其中牙周手術至少三例,植牙手術至少一例,且手術病例應完成最後一區手術後追蹤滿一年以上;非手術病例,應完成基本治療後一年以上之觀察。
  3. (三) 口試:於五例案例中抽選二例進行病例報告及口頭問答,且口試委員四位中至少三位委員評分達六十分以上始為通過。前項之執行細節,依本部委託專科學會(以下簡稱委託學會)訂定之牙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相關規定辦理。具有外國之牙周病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牙周病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案例甄審及口試。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應公布相關實證醫學文獻並建置題庫。

報考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案例甄審及口試日期、地點及其他相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費用,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1. (一) 牙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2. (二) 牙醫師證書影印本。
  3. (三) 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完訓之證明文件。
  4. (四) 牙周病相關論文一篇(著作發表期刊應為 SCI、科技部、醫策會認定期刊或臺灣牙周病醫學會雜誌接受刊登函或刊登者,且應為著作之第一作者)。
  5. (五)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6. (六) 甄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