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3 年 05 月 01 日實行
  • 民國 83 年 07 月 03 日第一次修訂
  • 民國 84 年 05 月 13 日第二次修訂
  • 民國 91 年 05 月 05 日第三次修訂
  • 民國 91 年 11 月 02 日第四次修訂
  • 民國 92 年 01 月 12 日第五次修訂
  • 民國 103 年 07 月 13 日第六次修訂
  • 民國 104 年 01 月 18 日第七次修訂
  • 民國 106 年 07 月 16 日第八次修訂
  • 民國 107 年 03 月 11 日第九次修訂
  • 民國 107 年 09 月 09 日第十次修訂
  • 民國 109 年 04 月 26 日第十一次修訂
  • 民國 109 年 07 月 12 日第十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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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考試辦法依據臺灣牙周病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第五章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由甄審委員會制定,經理監事會同意後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章 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由臺灣牙周病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執行,執行時為獨立作業。

第三章 考試時間與期效

第四條
每年舉行筆試與口試各一次,臨床實地考試依甄審會視實際需要舉行之。惟臨床實地考試之舉行,應最少於三年前公告之。
第五條
筆試舉行時間訂十二月中旬,口試訂為每年三至五月中旬。
第六條
報名時間為試前一個月。甄審會應於考試一個月前公告考試辦法及相關事項,並接受報名與審查資格。
第七條
應考者於筆試通過後,應於六年內通過考口試(如有臨床實地考試則包括之)。超過此期限,筆試必須重考。
第八條
甄審會應於各種考試後一星期內發佈考試結果。考試之有效期限,以發佈日為準。

第四章 筆試

第九條
命題方式以公平為準,內容以平均為原則。
第十條
命題應由主委於考試前一個月召集委員開命題會議,討論相關事宜,命題內容為機密不得洩露給他人。
第十一條
命題原則由全體甄審委員參加,如必要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得聘請專家命題。不克參加之委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向主委請假。
第十二條
命題內容與分佈(如附件一)。
第十三條
命題必須以書面載於命題紙內(如附件二)。命題紙由甄審會準備,並於命題會議時定案、說明。
第十四條
甄審委員命題完成後一題一密封,封面書寫編號交學會秘書存檔,並列為機密。
第十五條
考試前二星期由主委召集甄審委員開第二次命題會議,公開方式隨機抽選試題密封,於學會內做成試卷。
第十六條
筆試為複選、單一答案,不倒扣,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十七條
閱卷評分由主委於試後隨即召集甄審委員執行之,於成績公佈以後歸檔。
第十八條
本會一般會員經完成牙周病學專科醫師訓練,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書面審查,申請免筆試、口試、操作或實地考試。
  1. 會員已取得美國牙周病學會專科醫師證書者。並且需在本學會雜誌投稿一篇文章經接受者,或申請日前曾受邀在本學會年會或經本專審委員會認可且為本會主辦之研討會中演講者。(109.7.12 專審會議通過)
  2. 至申請日止,曾在教學醫院擔任專任牙周病學臨床教學工作,且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本資格限民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含) 前申請者)。
  3. 至申請日止,曾於醫學中心之牙周病科擔任專任牙周病學專科臨床工作滿五年,且最近三年內在醫學雜誌〈著作發表期刊應為 SCI、科技部醫策會認定期刊或是本會雜誌〉發表與牙周病學有關論著二篇以上,且同時須為著作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經本會專科醫師資格審查小組認可。(本資格限民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含) 前申請者)。(109.4.26 修訂)

第五章 口試

第十九條
口試內容分病例報告及口頭問答,病例報告須準備五例,由甄審委員抽選兩例報告之。
第二十條
病例應依報告內容準備並報告。
第廿一條
  1. 送審之五個牙周病例中,至少三例須有牙周手術,一例為植牙手術(105 年口試開始實施 — 101.6.10),且最少含術後一年之觀察,非手術病例,也最少應含基本治療後一年之觀察。
  2. 在送審時必須有一篇已撰寫完成合乎本學會雜誌投稿方式,並已被接受刊登者。
第廿二條
刪除。(107.9.9 修訂)
第廿三條
口試前應由主委召集甄審委員開口試會議,討論相關事宜,並輪閱送審口試資料,分發病例報告影本,並以抽籤方式決定考官及應考者之組別。
第廿四條
每一應考者之口試分兩組,每一組含一病例報告及口頭問答,每組共七十分鐘。(104.1.18 修訂)
第廿五條
每一病例報告二十五分鐘為限,考官不得中斷其報告,其餘時間為口頭問答。
第廿六條
每組考官二人,輪流發問,內容應為臨床牙周病相關者,但不限定病例範圍內,也可為實物問答。
第廿七條
口試進行中以錄音存證備查。
第廿八條
發問考官應同時填寫評分表(如附件三)。
第廿九條
每位考官之評分以六十分為及格。四位考官中最少三位評「及格」為通過口試。
第三十條
口試後考官之評分表由學會祕書歸檔備查。

第六章 複查

第卅一條
筆試結果公佈後兩星期內,應考者可申請複查,複查以一次為限。複查工作於申請者繳交複查費後予以複查。
第卅二條
筆試複查內容以計分為限,筆試複查由主委會同另一甄選委員執行之。複查結果隨即函覆應考者。
第卅三條
筆試複查結果無誤時,複查成本由應考者負擔,複查結果有更正時,複查成本由學會負擔。

第七章 證書頒發

第卅四條
應考者通過規定考試後,由甄審會將名單送交學會頒發「臺灣牙周病醫學會牙周病專科醫師」證書。